(新春走基层)厂房建到家门口 山西上党延伸乡村产业链条赋能乡村振兴******
中新网长治2月3日电 (李庭耀 赵彦杰)剪菇柄、烘干、筛选、清洗……春节期间,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西火镇梁家庄村“西火三农”干香菇加工基地,村民们分工明确忙着进行干香菇加工。厂房建到家门口,当地延伸乡村产业链条,赋能乡村振兴。
在修剪车间,村民牛燕花正在对鲜香菇剪柄。“厂房建到家门口,反正在家也是闲着,我就和其他村民一起来这里上班。”她告诉记者,除了剪菇柄,自己还负责把香菇放入空气能热泵烘干机进行烘干,每天能挣70元。
面对资源匮乏、人口流失等问题,如何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如何赋能乡村振兴?西火镇探索成立“西火三农”农村集体经济平台公司,以“公司+经济合作社+社员”的发展模式,在镇党委、政府指导下运营管理,由全镇30个农村经济合作社组成,24508名农村经济合作社社员间接持股。
香菇正在被烘干。 赵彦杰 摄2022年,这家公司通过网络直播等手段,推广当地特色农产品,为西火镇东庄村的红薯粉条、北大掌村的香菇、东火村的花生、庄子河村的大樱桃取得了更多订单。
山西老西火三农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赵志军介绍,依托西火镇北大掌村旺源种植专业合作社香菇菌棒规模化生产的产业基础,该公司在去年延伸乡村产业链条,打造“西火三农”干香菇加工基地。
“干香菇加工基地的建成,既解决了合作社鲜香菇储存时效短的问题,又提高了香菇的附加值。”旺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王赟说。
“西火三农”干香菇加工基地可以带动周边四五十名村民打工增收。 赵彦杰 摄赵志军告诉记者,每5斤鲜香菇可以生产1斤干香菇,“西火三农”干香菇加工基地可年产干香菇10万斤,产值可达500万元,“不仅能带动周边四五十名村民打工增收,更能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
“新的一年,我们计划为周边村民提供菌棒和技术指导,带动更多人种植香菇,将产业做大。”赵志军表示,接下来,“西火三农”干香菇加工基地还将生产香菇酱等产品,提高附加值,带动村民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